本标准规定了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测定所需仪器、测定步骤及测定结果的处理等内容。本标准适用于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的测定,也适用于煤质粉状活性炭水分的测定。本标准不适于热敏性的、含有非水吸附质的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水分测定。
2、煤质颗粒活性炭水分测定方法
一定质量的试样经烘干,所含水分挥发,以失去水分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表示水分的质量分数。
3、测定步骤
3.1根据粒度大小,用预先烘干并恒重的带盖称量瓶,称取试样1-5g (精确至。.0 0 g ) 并使试样厚度均匀。
3.2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打开盖子,置于温度调至(150士5)℃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,干燥2h ,5.3取出称量瓶,盖上盖子,放入干燥器内,冷却至室温后称量(精确至0.0 02 g ),
3.3以后每干燥30m in,再称一次,直至质量变化不大于。.0010g为止,视为干燥质量。如果质量增加,应取增量前一次的质量为准。
3.4重复3.1至3.4步骤,再做一份试样。
4、测定结果的处理
4.1水分质量分数按式(1)计算:
W(%)=(m1-m2)(/m1-m)*100
式中:w— 水分质量分数,g;
m1— 原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,g;
m2— 千燥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,g;
m— 称量瓶的质量,g.
4.2两份试样各测定一次,允许差如下:
当水分质量分数不大于5.0%时,允许差为0.2%;
当水分质量分数大于5.0%时,允许差为。3%.
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,精确至千分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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